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9-11 浏览次数: 339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13-03-21 

山农大校字〔2013〕12号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一、导师资格审核

凡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教授,均可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凡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根据申请招收研究生导师的往年实绩和每年的科研项目、经费等有关情况审核确定本年度招生资格。

二、导师资格条件

(一)硕士生导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年龄在57岁以下,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身体健康,40岁以下副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目前承担有较重要的科研项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并作为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经费要求由各学院确定)。近三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有厅级以上的科研成果(论文、成果排名具体要求由各学院确定)。

(二)博士生导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科研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必须是学校聘任的、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身体健康,能担负起指导博士生的责任。年龄在57岁以下。50以下教授原则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近三年在国际和国家级高水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3篇,其中1篇被SCIEI、SSCI收录,或者至少出版1部高水平的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或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前4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2位),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重要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经费要求由各学院确定)。

5.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高。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主讲过硕士研究生专业或专业基础课程,教学效果好,并能为博士研究生开设学位课或学科前沿的课程。

 三、导师的职责

(一)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遵守上级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言传身教。

(二)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导师要了解并掌握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注重研究生政治素质及综合素质的培养,关心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和人身财产安全。

3.在学院的统一领导及导师组的统一安排下,制定与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4.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指导和关心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科学研究,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和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安排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践;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选题,指导文献阅读,审定开题报告和试验设计,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进展并帮助解决科研过程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切实把好培养质量关。

5.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并为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论文综述报告和科研进展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工作。

6.参加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对研究生做出客观、准确、公正、全面的评价,协助学院做好优秀研究生的推荐选拔工作和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评选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四、实行导师资助制

1.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每年每导师博士生总招生人数限3名以内)按招收第一个博士生1万元/生/3年(社科类按标准的1/3交,下同)、招收第二个博士生按2万元/生/3年、招收第三个博士生3万元/生/3年的标准上交学校财务,上交经费用于建立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和补贴研究生生活。

2.根据导师课题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实际助研情况,导师每月应至少给予硕士研究生100元,博士研究生300元的科研津贴。

 五、导师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1.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后,每年根据导师基本条件和履行职责情况对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因科研项目、经费等原因不具备招生资格时,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退休前三年不再批准招收新研究生(学科急需的优秀人才除外)。

2.学校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额为导师总数的10—15%,由各学院在全面考核、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对指导的研究生受纪律处分,或因课程不及格而受处理,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论文评阅、答辩出现问题的,或论文抽检结果较差,不能评为优秀指导教师,并视情况减少或停止招收研究生。

3.对指导的研究生获国家级和省级优秀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的导师,学校给予相应奖励。奖励办法为,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的导师,分别与获得省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同等对待;对获得省级硕士论文的导师,与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同等对待。

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