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教育的国际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和方便我校学生赴台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流学生及交流
第一条 本办法之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在校学习期间赴台短期学习、交流的本校学生(本科生与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之交流是指学生按照山东农业大学与台湾相关大学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赴台大学学习,方式主要是交换学习。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学生录取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项目要求在学院推荐基础上择优确定交流学生名单。
第四条 学生必须品学兼优(未有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生应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具备在台湾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六条 学生应为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大二或大二以上年级,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者。
第三章 手续办理流程
第七条 学生根据网上报名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交表格纸质版、电子版到所在学院团委办公室。
第八条 所在学院团委汇总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学习成绩等进行排序推荐(排序推荐表需加盖学院公章)。
第九条 根据台湾相关高校提供的交换生名额及录取要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参考学院推荐顺序进行学生拟定录取,并将拟定录取结果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团委,各学院团委负责将录取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最终录取结果以台方高校通知为准)。
第十条 学生所在团委指定一名拟定录取学生作为项目组长,项目组长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负责人发放、收取相关资料、下达通知、办理手续等。
第十一条 拟定录取学生按照要求填写赴台申请电子表格、准备相关电子材料,并将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交到本院项目组长处,项目组长负责本院材料审核。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材料通过E-mail及邮寄方式发送到台方高校,台方学校根据申请人资料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并办理入台证。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省台办申请赴台批件(审批时间为一个月左右)。
第十四条 批件下达后,被录取学生按照公安局“办事流程”的指导,准备好办理台湾通行证所需相关文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预约时间并带领被录取学生赴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通行证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台方所发选课通知,被录取学生用指定账户(台方高校发放)登录选课,选课务必于台方高校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四章 赴台事宜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确定拟定录取学生名单,并向台方高校推荐交流学生,协调和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学生办理赴台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交流学生的推荐与在台期间的联络。学院指定带队老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赴台、在台及返校过程管理,每月一次汇总学生表现情况并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学院指定专业教师给予学生选课指导。
第十八条 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学生赴台前须与学校签订《山东农业大学学在读本科生自费出境留学协议书》。
第五章 学生赴台留学守则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大学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服从我校带队教师赴台、在台及返校过程管理,一切行动服从带队老师统一安排。出现任何情况,及时向带队老师汇报,由带队老师负责出面沟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赴台学生要建立学团组织,学团组织接受带队教师的领导,并协助带队教师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赴台学生要自觉接受学团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要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所修学分应不少于18学分,平均分不低于80分。
学生要按时上课或参加其它学习环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要根据当地大学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同时向我校带队教师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若离开校区外出,必须事先向带队教师请假,同意后方可外出,回校后要及时向带队教师销假。学生离开学校外出,必须两人以上结伴同行(含两人)。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外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按当地大学规定时间作息,晚上按时回宿舍休息。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返回学校,要认真总结在台学习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不低于1500学习心得,在台最后一周将电子版交给带队老师),同时到学院和教务部门办理课程对接、置换等事项,做好下学期的选课工作。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放假离校回家。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按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有关保险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学生的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赴台学生须办理停学保留学籍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在外时间,按期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接收台方高校开具的成绩单,并根据台方高校意见出具准予学分互认文件,交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统一保管。各学院收到成绩单及学分互认文件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学生学分互认。
第三十二条 以下几种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出具学分互认证明,学院不予学分互认:
A.没有修满18学分的;
B.平均分没有达到80分的;
C.不遵守相关纪律及管理规定、不服从老师管理的;
D.赴台报告不合格或是没有上交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赴台期间山农大相关费用的缴纳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如与学校文件冲突,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